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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8/17

新《大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8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2011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大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大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相比较,除了条数由44条减至30条外,对违法者的处罚金额也全面提高,对其所涉及的法律范围和内容有所扩大和增加。

    我市现有风景名胜区3处,其中国务院1988年公布的国际级风景名胜区2处,即金石滩风景名胜区、大连滨海—旅顺口风景名胜区;省政府1993年公布省级风景名胜区1处,即长山群岛风景名胜区。《条例》适用于上述3处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和相关的建设活动。

    在景区内搞建设和活动须审批

    《条例》分别对在风景名胜区内实施有关建设活动和从事影响生态及景观活动两项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在风景名胜区依法从事建设活动和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和集会、影视拍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以及其他影响生态、景观活动的,应当持规定材料向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不清理场地、绿化环境的,责令限期改正,将被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经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响生态、景观活动的,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首次被“立项”

    《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4项活动受到禁止:1.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2.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3.损坏景物、设施,或者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4.乱扔垃圾。其中,“刻画、涂污”和“乱扔垃圾”,首次被单独“立项”,并规定罚则。“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以及乱扔垃圾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比较起来,对违法个人的罚金是从前的20倍。

    吸烟者最高罚3000元

    《条例》规定,没有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审核,砍伐风景名胜区内林木的,责令按照砍伐林木株数的三倍补植,并按照砍伐林木补偿费的二至五倍处以罚款。

    在防火区和防火期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及野外用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条例》,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有7种行为之一的,将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者,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7种行为是: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允许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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